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53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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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536号之四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某1;孙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536号之四申请人:孙某1,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被申请人:孙某2,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铁岭新台子区。本院受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4、孙某3、孙某5、孙某2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1本院提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孙某2银行存款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孙某2(2112031982××××××××)银行是否有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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