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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53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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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53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调兵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536号之四申请人:孙某1,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被申请人:孙某2,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铁岭新台子区。本院受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4、孙某3、孙某5、孙某2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1本院提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孙某2银行存款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孙某2(2112031982××××××××)银行是否有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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