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朝武、袁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1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保189号
  • 案件名称

    王朝武、袁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朝武;袁彩华;王子全;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保189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武、袁彩华、王子全: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朝武、袁彩华、王子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限额100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朝武、袁彩华、王子全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43710.73元),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1004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