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武、袁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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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保189号案件名称
王朝武、袁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朝武;袁彩华;王子全;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保189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武、袁彩华、王子全: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朝武、袁彩华、王子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限额100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朝武、袁彩华、王子全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43710.73元),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1004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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