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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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2869号案件名称
孙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xx;刘xx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2869号原告:孙xx,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xx,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孙xx负担。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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