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传芳、姜小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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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42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传芳、姜小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何传芳;姜小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传芳,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执行人:姜小飞,男,1986年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传芳与被执行人姜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6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1年7月9日、7月29日、8月25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房产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该房产设定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6.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3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1件案件终结执行,2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何传芳,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帕丽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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