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德堂永盛药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医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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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1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鸿德堂永盛药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医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新疆鸿德堂永盛药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市中医医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鸿德堂永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扬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彦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绿洲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东,该单位院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鸿德堂永盛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吐鲁番市中医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8685.4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88685.4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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