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陈艳红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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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408号案件名称
李青、陈艳红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青;陈艳红;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派欧建材经营部;李朋;袁华林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408号申请执行人:李青,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艳红,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派欧建材经营部。主要责任人:袁华林。被执行人:李朋,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华林,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青、陈艳红与被执行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派欧建材经营部、李朋、袁华林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青、陈艳红与被执行人袁华林、李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案款31006元,剩余案款分批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34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曦审判员 周命君审判员 蔡军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斯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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