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玲、潘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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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98号案件名称
张艳玲、潘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艳玲;潘鹏;尹宝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潘鹏,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被执行人:尹宝红,女,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艳玲与潘鹏、尹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尹宝红向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偿还借款35000元,被执行人潘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鹏、尹宝红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艳玲与被执行人潘鹏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张艳玲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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