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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玲、潘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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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98号
  • 案件名称

    张艳玲、潘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艳玲;潘鹏;尹宝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潘鹏,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被执行人:尹宝红,女,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艳玲与潘鹏、尹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尹宝红向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偿还借款35000元,被执行人潘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鹏、尹宝红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艳玲与被执行人潘鹏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张艳玲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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