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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志、于德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23民初3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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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3373号
  • 案件名称

    张国志、于德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国志;于德江;王晓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3民初3373号原告:张国志,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德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晓丹,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系于德江妻子)原告张国志诉被告于德江、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志、被告王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德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生活所需,于2013年农历12月、2014年春和2014年夏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共计35000元。后二被告通过被告于德江母亲冯桂芳于2016年正月十六向原告还款2000元,于2016年11月向原告还款6000元,于2017年12月向原告还款1500元,共向原告还款9500元。二被告尚欠原告255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晓丹辩称,借款属实,用于家庭生活。被告于德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德江与王晓丹系夫妻关系。2013年和2014年间,二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分三次累计向原告张国志借款35000元。后被告于德江母亲马桂芳在2016年和2017年间替二被告偿还原告9500元借款本金,二被告尚欠原告25500元借款未还。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录音资料;被告王晓丹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王晓丹的陈述;被告于德江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德江和王晓丹向原告张国志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逾期不还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有录音资料为凭,同时被告王晓丹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德江、王晓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志借款本金25500元,并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高飞书 记 员 周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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