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能、王安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32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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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恢325号之四案件名称
马建能、王安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建能;王安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恢3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建能,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王安彬,男,汉族,1975年11月0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建能与被执行人王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安彬在62XXXX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64.88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安彬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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