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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能、王安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32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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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恢32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马建能、王安彬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建能;王安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恢3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建能,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王安彬,男,汉族,1975年11月0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建能与被执行人王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安彬在62XXXX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64.88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安彬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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