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国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6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606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国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国财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委托代理人:王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国财,男,53岁。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国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仲裁委员会(2019)双仲(裁)字第(13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家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