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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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025号案件名称
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柴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字村。法定代表人:赵玉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春华街26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3委13组。法定代表人:赵春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北堤路。法定代表人:赵春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春华街26号。法定代表人:周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3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9月16日按照年利率8.28%计算,从2018年9月17日按照年利率12.42%计算至本息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58.00元由被告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清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日启动网络查询,网查反馈被执行人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1执23号、(2021)辽0521执恢11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抚顺市新抚区天湖桥南,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9)抚顺市不动产权第0026425号,面积20474.26平方米房产及不动产权证书号:抚顺国用(2014)第0014号(新抚),面积2687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建造的无证4S店及门卫抵偿抚顺市清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总额69,826,054.36元。2021年9月14日,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查询,反馈辖区内无房产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购买收益性保险、个人理财产品,没有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我院对被执行人抚顺市质达运输有限公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金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质达华晨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武文斌审判员 袁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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