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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云龙、刘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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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9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云龙、刘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冯云龙;刘多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949号之一被执行人:冯云龙,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多,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关于冯云龙、刘多(2021)豫1723执949号罚金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冯云龙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刘多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执行人冯云龙、刘多退赔其所诈骗的被害人孙亚威钱款18646.99元。因被执行人冯云龙、刘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冯云龙现关押于驻马店监狱,被执行人刘多现关押于郑州市女子监狱。且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8646.9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冯云龙、刘多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留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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