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福青、王武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1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105号
  • 案件名称

    李福青、王武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福青;王武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105号原告王武杰,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福青,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杰诉被告李福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杰于2021年9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武杰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武杰负担。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欢202105252105197507134XXXXXXXXXXXXXXXXXX19730506XXXXXXXXXXXXXXXXXX11760058800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