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青、王武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1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105号案件名称
李福青、王武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福青;王武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105号原告王武杰,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福青,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杰诉被告李福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杰于2021年9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武杰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武杰负担。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欢202105252105197507134XXXXXXXXXXXXXXXXXX19730506XXXXXXXXXXXXXXXXXX11760058800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红军罚金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6执恢286号 下一篇 阿卜杜热合曼托合提麦麦提、阿不都艾则孜艾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