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2民初28203号原告:孙雯,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党宏涛。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何荔智。被告:三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法定代表人:党宏涛。原告孙雯与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彩公司)、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彩西安分公司)、三彩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彩公司、三彩西安分公司、三彩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道歉;判令三被告限期赔偿诉讼费、交通费、违约金、锁子费,电视费用和欠的房租,总计13454元。事实与理由:其系坚果公寓1-1-11910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年8月26日,其与被告三彩西安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赔偿3029.95元,且房客也未搬离房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三彩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三彩西安分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三彩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4日,其与被告三彩西安分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的房屋委托给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租赁相关事宜。2020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三彩公司签订《业主解约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委托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被告应当交还房屋给原告,但原告须给被告三彩公司20日免租腾房期;双方协商一致由三彩公司分期分批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共计3029.95元,每期向原告支付504.99元,双方签订协议45日内被告支付第一期欠付租金,直至付清。被告三彩公司至今未退还该租金。关于解约后房屋的交付时间,原告提交的《到访记录》、金龙锁业维修服务单及换锁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三彩公司并未按约交还房屋,租户至2021年2月份才搬走,致原告产生换锁费用1160元。另,《房屋委托合同》及《业主解约协议》均约定发生争议后,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本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院认为,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被告三彩西安分公司系三彩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被告三彩公司与原告协商一致,至2020年11月16日《房屋委托合同》解除时,被告三彩公司欠付原告租金3029.95元,本院予以认定。合同解除后,《业主解约协议》约定被告三彩公司应当交还房屋给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三彩公司并未按约交还房屋,故原告主张解约后至租户搬走之日止的房租,予以支持,本院酌定3个月,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计4200元。原告主张被告三彩公司违约交房产生换锁费用1160元,予以认定。违约金,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该项主张。交通费,原告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丢失电视的费用,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另,被告三彩公司未按约交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雯房屋租金7229.95元、换锁费用1160元;二、驳回原告孙雯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文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媛丽书 记 员 宋欢欣 1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