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军、莫建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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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326号案件名称
张飞军、莫建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飞军;莫建军;湖南永丰茶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飞军,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申请执行人:莫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湖南永丰茶油有限公司,住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路德坤钒业B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65635866。法定代表人:田琳,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飞军、莫建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永丰茶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湘1281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南永丰茶油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林地产权{宗地代码为431281101013JE00017),林地证号湘(2019)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007128号},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暂不宜处置。3、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永丰茶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 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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