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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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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0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南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南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2019)陕0430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某某未履行完毕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南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69000元及受理费12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3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南某某向本院交来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实际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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