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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宵、刘哲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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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873号
  • 案件名称

    李宵、刘哲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宵;刘哲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873号申请执行人:李宵,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刘哲龙,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李宵与被执行人刘哲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哲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哲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刘哲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28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马纯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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