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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忠、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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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永忠、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永忠;刘蒙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蒙召,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赵永忠与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刘蒙召名下辽B×××**牌照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蒙召名下辽B×××**牌照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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