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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善明、万同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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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664号
  • 案件名称

    魏善明、万同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魏善明;万同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魏善明,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万同明,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魏善明与被执行人万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万同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善明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魏善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万同明负担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3、因被执行人万同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予以查找并委托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布控;4、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到3287.6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院(2020)苏0804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4民初2844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明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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