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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玉、彭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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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707号
  • 案件名称

    张东玉、彭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东玉;彭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707号原告张东玉,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彭朋,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原告张东玉诉被告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洪志芳书 记 员 向金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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