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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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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688号
  • 案件名称

    杨延、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延;王海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2民初1688号申请人:杨延,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杨家圪台镇圪台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川县郭家塔建材市场。被申请人:王海军(曾用名王海洋),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胡家河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胡家河村。杨延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王海军417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海军417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延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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