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延、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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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688号案件名称
杨延、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延;王海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2民初1688号申请人:杨延,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杨家圪台镇圪台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川县郭家塔建材市场。被申请人:王海军(曾用名王海洋),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胡家河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胡家河村。杨延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王海军417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海军417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延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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