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桃、谭强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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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189号案件名称
刘景桃、谭强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景桃;谭强;彭友胜;阳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桃。被执行人谭强。被执行人彭友胜。被执行人阳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桃与被执行人谭强、彭友胜、阳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7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强、彭友胜、阳运银行存款658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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