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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桃、谭强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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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189号
  • 案件名称

    刘景桃、谭强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景桃;谭强;彭友胜;阳运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桃。被执行人谭强。被执行人彭友胜。被执行人阳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桃与被执行人谭强、彭友胜、阳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7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强、彭友胜、阳运银行存款658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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