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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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2381号案件名称
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25710183091G,。 法定代表人:刑会民,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578545082R,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邓杰,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给付加工费129769.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89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在收到传票后未到庭且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皖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依据(2021)皖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案件的执行,并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189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8执2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宫美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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