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守能、张华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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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928号案件名称
舒守能、张华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舒守能;张华定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928号原告:舒守能,男,195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月波(原告之子),男,1982年1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张华定,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齐,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守能与被告张华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舒守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守能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舒守能负担。审 判 长 熊 静人民陪审员 徐祥福人民陪审员 邓元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煜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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