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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守能、张华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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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928号
  • 案件名称

    舒守能、张华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舒守能;张华定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928号原告:舒守能,男,195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月波(原告之子),男,1982年1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张华定,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齐,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守能与被告张华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舒守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守能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舒守能负担。审 判 长  熊 静人民陪审员  徐祥福人民陪审员  邓元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煜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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