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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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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3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吴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230号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吴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吴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的财产,在265212元限额内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高某某、吴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在265212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玉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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