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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刘兆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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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2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刘兆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刘兆辅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432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 负责人:王彬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夫,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婷,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兆辅,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兆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9868.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74.13元(以理赔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5日),两项合计33532.5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4日,被告驾驶湘KPS151二轮摩托车在新化县田坪镇驶往新化县温塘镇周家村方向,遇到李彪驾驶的湘AM****小车,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新化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彪承担次要责任。湘AM****小车在此次交通事故遭受损失,产生车辆维修费,因该车车主李波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由于被告未及时赔付,李波向原告申请代位求偿,并向原告签署了《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李波赔付了车辆维修款29868.4元,并依法取得了对被告进行追偿的权利。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未予赔付该款项。为维护原告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刘兆辅在案件受理前已经死亡,并于2020年3月30日注销户口。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刘兆辅自死亡之日起,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丧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刘兆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周冬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适用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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