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刚、尹德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9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988号案件名称
王福刚、尹德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福刚;尹德生;张丹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刚,男性,1968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尹德生,男性,1982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张丹丹,女性,1984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路五号。法定代表人:孙爱华。本院在执行王福刚与尹德生、张丹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德生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运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