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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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533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533号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新源驾校报名处2F。法定代表人:覃亮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邹杰,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邹杰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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