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林、冯瑞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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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96号案件名称
孙志林、冯瑞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志林;冯瑞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896号原告:孙志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5日,初中文化。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农民。被告:冯瑞林,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0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原告孙志林与被告冯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志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煤炭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孙志林与被告冯瑞林系生意合作关系,从2016年国庆节起,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煤炭厂拉运煤炭。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尚欠原告煤炭款5000元至今未付。2018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签名捺印。在约定的欠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但是被告一直推脱不肯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孙志林同意被告冯瑞林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煤炭款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志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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