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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祥、陈忠林等芦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16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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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16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云祥、陈忠林等芦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云祥;陈忠林;芦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云祥,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立群,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忠林,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芦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云祥与被执行人陈忠林、芦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02执1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益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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