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宾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3149号

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9/14 0:00:00在北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梁宾;王建茹;马红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3149号
  • 案件名称

    梁宾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梁宾;王建茹;马红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3149号申请执行人梁宾,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红利,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王建茹,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梁宾与马红利、王建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9)京0101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353536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建茹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但未实际控制;本院轮候查封了位于××区××镇××区×号楼×层×单元房产,并向首封法院送达商请移送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