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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4执3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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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4执3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高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高某;贺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4执337号之二被执行人:高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城庄村,农民。被执行人:贺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大有头村人,农民。被本院执行的高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贺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经本院调查、查控被执行人贺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高某约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贺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卫平审判员  秦小军审判员  郭子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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