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莲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2021)陕0402民初8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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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2021)陕0402民初8044号案件名称
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莲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莲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2021)陕0402民初8044号 原告:周某某。被告: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沸,系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咸阳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咸阳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交付位于咸阳市人民中路的世茂中心.新都汇负一层某某号商品房,经查该商铺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原告预交93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亚维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青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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