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素君、裴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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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2887号案件名称
裴素君、裴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裴素君;裴藏军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2887号原告:裴素君,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双稳,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藏军,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藏胜,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原告裴素君与被告裴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裴素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裴素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素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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