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军与双峰县康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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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461号案件名称
秦小军与双峰县康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秦小军;双峰县康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461号原告:秦小军,男,汉族,1982年出生,新安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洛阳市新安县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峰县康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杏子铺镇蚂蚁村。法定代表人:胡红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武平,湖南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北航科技园16号楼。主要负责人:胡潜,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C座17楼。主要负责人:贺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蹈,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小军与被告双峰县康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因部分损失还未确定,秦小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小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秦小军负担。审判员 何 旭 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钟平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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