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刚、孔万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01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80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刚、孔万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刚;孔万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特别授权代理人:王福驹,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王**之子)被执行人:孔万福,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王**与孔万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川090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91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8元。但被执行人孔万福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孔万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登记的川J×××××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登记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不动产权证号:0×××2建筑面积:415.51平方米)自建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 静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特别授权代理人:王福驹,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王**之子)被执行人:孔万福,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王**与孔万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川090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91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8元。但被执行人孔万福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孔万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登记的川J×××××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登记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不动产权证号:0×××2建筑面积:415.51平方米)自建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