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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巧梅、赵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3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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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3951号
  • 案件名称

    吴巧梅、赵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巧梅;赵亮
  • 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3951号原告:吴巧梅,女,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亮,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吴巧梅与被告赵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巧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巧梅承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关 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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