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巧梅、赵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3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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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3951号案件名称
吴巧梅、赵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巧梅;赵亮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3951号原告:吴巧梅,女,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亮,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吴巧梅与被告赵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巧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巧梅承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关 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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