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雁鹏建材有限公司、孟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异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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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异104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雁鹏建材有限公司、孟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雁鹏建材有限公司;孟欢;肖合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异104号案外人:肖合芬,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任丘市。申请保全人:任丘市雁鹏建材有限公司。住址: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MA08MHAB4K。法定代表人:杨宝向,公司经理。被保全人:孟欢,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任丘市。本院在审判任丘市雁鹏建材有限公司与孟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合芬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肖合芬称,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任丘市房产的查封。案外人肖合芬与被保全人孟欢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于2020年4月28日在任丘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2条约定:“现有楼房一套,位于任丘市,归女方所有。”本院查明,本院在审判任丘市雁鹏建材有限公司与孟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冀0982民初19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保全人孟欢与肖合芬共有的位于任丘市房产一套。案外人认为该房屋为其所有,向本院提起异议,并提交下列证据:1、房产证复印件一份,登记为孟欢与肖合芬为共同共有。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第二条表明其双方约定任丘市,归女方所有。3、离婚证复印件一份。4、民事裁定书。上述事实有本院(2020)冀0982民初19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在卷作证。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是否系权利人:其中第(一)项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该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为被保全人孟欢与案外人共同共有,虽离婚协议双方约定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案外人未提供其他证明该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证据,因此案外人申请解除对任丘市房产的查封措施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维持(2020)冀0982民初19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行为。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刘新水审判员 庞立平审判员 朱景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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