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郑霖鑫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初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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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009号案件名称
李超、郑霖鑫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超;郑霖鑫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初3009号原告:李超,男,汉族,1990年9月1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郑霖鑫,男,汉族,1993年7月18日生,住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住淮滨县。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郑霖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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