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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环、王学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405财保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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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05财保121号
  • 案件名称

    孟环、王学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枣庄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孟环;王学堂;枣庄鹏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枣庄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05财保121号申请人:孟环,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申请人:王学堂,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枣庄鹏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西三屯村10号。法定代表人:高坤海,经理。被申请人:枣庄泰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跃进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凡,经理。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鲁DE××××、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标的10万元)。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鲁DE××××、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品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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