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刁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2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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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2860号案件名称
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刁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维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初2860号 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1-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698980。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希,该公司员工。被告:刁维敏,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容(被告刁维敏之妻),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邦物管公司”)与被告刁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邦物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希、被告刁维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邦物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刁维敏支付原告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57.6元、二次供水加压费261.6元、违约金1783.73元,以上费用共计5402.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按《东邦城市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东邦城市广场X期XX-X-X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面积116.6平方米,物管费为1.2元/平方米,按月缴纳,欠费6个月以上,每超一月,按欠费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直至交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物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和书面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被告刁维敏辩称:原告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履行其义务,存在各方面服务不到位,服务态度敷衍、质量低下的情况。原告的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并未佩戴标志及工作牌,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清楚。小区非机动车辆长期停放混乱。小区内多个主要路口未设路标。小区路灯、楼道灯经常损坏且多次反映后仍未修复。小区公共卫生环境差。综上,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水平与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匹配,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绿邦物管公司系重庆市荣昌区东邦城市广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刁维敏系东邦城市广场小区XX幢X单元X-X(建筑面积为116.6平方米)房屋的所有人。2018年底,原告与荣昌区东邦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东邦·城市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荣昌区东邦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实施东邦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1.20元/平方米/月,按月收取。高层二次供水按0.80元/吨/月的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现被告拖欠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缴纳。2019年6月2日至2021年4月6日(抄表日期),被告上述房屋共计用水量为327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东邦城市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城市广场四公开内容、物业费催收照片、维保合同,工作照片、欠费清单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辩称,原告存在管理不到位,环境卫生差,车辆乱停放等服务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需改进和完善,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亦不能证明物业服务瑕疵的量积累达到了被告可以少交或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程度,故被告应依法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但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瑕疵,原告应积极整改。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二次供水加压费,本院依法评判及确认如下:1、物业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3358.08元(1.2元/平方米/月×116.6平方米×24月),原告主张金额为3357.6元,本院予以支持。2、二次供水加压费,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二次供水加压费为261.6元(0.80元/吨/月×327吨)。以上费用共计3619.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绿邦物管公司要求被告刁维敏支付违约金,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且非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刁维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57.6元、二次供水加压费261.6元,共计3619.2元;二、驳回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刁维敏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给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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