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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成、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3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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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3532号
  • 案件名称

    刘铁成、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铁成;焦小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3532号原告:刘铁成,男,汉族,1952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焦小丽,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成与被告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成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冬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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