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国、陶鹏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特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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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特75号案件名称
张建国、陶鹏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建国;陶鹏飞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特75号申请人:张建国,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人:陶鹏飞,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喀左县。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建国、陶鹏飞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22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陶鹏飞欠申请人张建国借款18000元整。申请人陶鹏飞于2021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张建国18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二、若申请人陶鹏飞任意一期逾期给付,申请人张建国则按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建国、陶鹏飞于2021年9月17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惠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昕洋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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