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铜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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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67号案件名称
胡铜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铜星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67号被执行人:胡铜星,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铜星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扣划了1500元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2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铜星负有继续履行罚金650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巢 烨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含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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