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朱贝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6民初1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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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6民初1900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朱贝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朱贝贝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6民初1900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0800219D。法定代表人:于炳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博,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贝贝,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朱贝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贵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君哲书 记 员 国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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