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斯文、孙宇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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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62号之一案件名称
庞斯文、孙宇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庞斯文;孙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斯文,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孙宇,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斯文与被执行人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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