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吴禹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198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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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198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吴禹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吴禹烈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9833号之一原告: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1号108。负责人:熊世松,系该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灿,男,该事务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思,女,该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吴禹烈,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吴禹烈诉讼、仲裁、人民调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庄婉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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