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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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41号之一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某某公司;冯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2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冯某某某公司与张某、徐某某、冯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陕0831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某、徐某某、高某某、冯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不动产在58758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某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玉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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