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朋武、霍春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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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412号案件名称
赵朋武、霍春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朋武;霍春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412号原告:赵朋武,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发,系昌图县宜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春连,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朋武诉被告霍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春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朋武撤回对被告霍春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吕明洁书 记 员 李 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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