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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金光、张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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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邢金光、张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邢金光;张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金光,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辉,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邢金光与被执行人张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新0104刑初5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629.8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2629.8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辉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8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辉名下无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发送协查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张辉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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